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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10條

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應包含測驗成績,且以六十分為合格;不合格者,得重新繳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 因喪假、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專利師公會核准未參加訓練測驗者,得申請補行測驗,並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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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