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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5條

前條訓練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職前訓練報名程序及費用。 二、職前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及講師安排。 三、訓練期間及訓練方式。 四、總成績計算方式。 五、請假、曠課、重訓及退訓之作業規範。 六、停訓後訓練費用之返還程序與額度。 七、補行測驗之申請程序、費用、時間與方式。 八、職前訓練合格證明之核發事宜。 九、受訓人員退訓之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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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