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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第3條

本訓練由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以下簡稱專利師公會)辦理之。 專利師公會為辦理本訓練,應設專責委員會負責規劃及執行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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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