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 第5條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第5條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充為股本投資,應由出資人檢具該項專利權或專 門技術之詳細說明,包括生產功能、經濟價值及其作價之計算根據、與合 資人作價協議等有關資料及證件,呈報經濟部核定後,檢具核准證明文件 ,依公司法規定申請登記。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如已在其他國家售讓或作為 股本投資者,應說明作價方式及金額,並抄附有關證件,以供參考。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