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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第6條

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價充為出資之股本,除係作為無限責任股東者外, 受左列之限制: 一、專利權不得超過各該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 二、專門技術不得超過各該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 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投資人,並應同時另以等值以上之現金或實物作出資 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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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