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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第7條

以專利權作價投資之股份,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不得轉讓,以專門技術所 價投資之股份,在投資計劃完成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轉讓,均應於申請投資 時出具承諾書。 前項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所得之股份,以記名股為限,並由 公司於其持有股票上,記載有關不得轉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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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