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 第7條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第7條
以專利權作價投資之股份,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不得轉讓,以專門技術所 價投資之股份,在投資計劃完成之日起二年內不得轉讓,均應於申請投資 時出具承諾書。 前項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所得之股份,以記名股為限,並由 公司於其持有股票上,記載有關不得轉讓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專利權及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