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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11條

專利電子申請所應檢送之證明文件,除依本法或本法施行細則規定應檢送原本、正本或證據外,得以專利專責機關規定之電子檔代之。 證明文件依前項規定檢送電子檔者,應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 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行通知使用人檢送第一項電子檔之原本或正本以驗證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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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