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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9條

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之部分或全部難以辨識或不完整者,全份專利電子申請文件視為未被電子傳達。 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含有病毒或其他惡意之程式碼者,視為難以辨識。 有前項情事者,專利專責機關應將該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予以隔離,不進行解毒相關程序。 專利專責機關對前項之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得於一定期間後,逕予銷毀或為其他維護系統安全之措施。 有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情事者,專利專責機關應即通知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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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