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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4條

本辦法適用於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之申請案及其他相關申請案。 前項得以專利電子申請之申請案種類及程式,由專利專責機關於受理申請前三個月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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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