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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7條

專利專責機關收受使用人電子傳達符合前條且無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後,應即通知使用人;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專利專責機關之標記。 二、完整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之收受時間。 三、前款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之收文文號或申請案號。 四、對所收受專利電子申請文件之訊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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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