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 第2條

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利電子申請:指使用專利專責機關所規定之軟硬體資訊設備傳送專利電子申請文件。 二、使用人:指為專利電子申請之專利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三、專利電子申請文件:指使用人依專利專責機關所規定之專利電子申請表單所填寫之申請書及其所附之電子檔。 四、電子傳達:指使用人利用網際網路之方式,將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傳送至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 五、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之系統。 六、電子憑證:指依電子簽章法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之有效憑證。 七、數位簽章:指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數位簽章。 八、電子公文:指專利專責機關於專利申請及其相關程序中,以電子方式作成之各式公文書。 九、受送達人:指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為專利申請及其相關程序,同意專利專責機關為電子送達之人。 十、電子送達:指專利專責機關將電子公文傳送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並經受送達人下載該電子公文。 十一、電子公文下載平台:指專利專責機關提供受送達人下載電子公文之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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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