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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1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取使用者之支付款項,應確實於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內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存入其於專用存款帳戶銀行開立之相同幣別專用存款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支付款項,應與其收益計提金分別儲存及管理。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儲存於跨行業務基金專戶之款項餘額,視為存入清算帳戶之支付款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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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