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 第29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第29條

第 三 章 專用存款帳戶之管理及作業方式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以網路查詢或系統介接方式,與管理銀行建立支付款項帳務核對機制,區分代理收付款項及儲值款項,於每一銀行營業日與管理銀行核對支付款項餘額、各合作帳戶餘額、清算帳戶餘額及在途款項餘額,並留存核對紀錄至少五年。 前項所列餘額之時間,以每日二十三時五十九分五十九秒為基準。 第一項之支付款項帳務核對機制,應由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開放資訊系統查詢功能,提供管理銀行得隨時進行帳務核對,其核對範圍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代理收付款項金額。 二、儲值款項金額。 三、在途款項金額。 四、提領款項金額。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每月應彙總各專用存款帳戶餘額及依主管機關要求報送之資料,於次月起五個銀行營業日內報送管理銀行。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如無法就管理銀行依第一項規定之核對結果提出合理說明或證明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接獲管理銀行通知之次一銀行營業日內補足款項。
AI 白話解釋

「專用存款帳戶之管理及作業方式」的其他條文

第17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取使用者之支付款項,應確實於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內記錄支付款項金額…第18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以存款轉帳、匯款及銀行臨櫃存入現金方式收受之支付款項,應直接存入專…第19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每日記錄於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代理收付款項,最遲應於次一銀行營業日內存入…第20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與管理銀行約定一定比例之金額,自管理帳戶或合作帳戶撥…第21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每日記錄之使用者儲值款項,於次一銀行營業日內全額存入管理帳戶、清算帳戶或…第22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其對於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23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所補足之款項,應存入管理帳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第24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對於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運用支付款項所生孳息或其他收益…第25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與使用者約定,自該使用者之支付款項中扣抵所收取手續費、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收…第26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得指示管理銀行以管理帳戶辦理支付款項之自行或跨行轉帳支付作業,或將管理帳戶之…第27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支付款項之動用,有資金調撥之需要,…第28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將專用存款帳戶款項撥轉予其他電子支付機構:一、電子支付機…第30條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辦理管理帳戶之銷戶,原管理帳戶支付款項應全額存入新開立之管理帳戶或…
← 第28條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