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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僑生假期課業補習班辦法
一句話看懂
專科以上學校僑生假期課業補習班辦法規範專科以上學校辦理僑生假期課業補習班的相關事項,包括班級設立、課程規劃、師資聘用、經費運用等,以提供僑生課業輔導及學習支援。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11-20・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加強僑生課業輔導,提高僑生學業程度,專科以上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 ,應利用假期舉辦僑生課業補習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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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必修科目不及格需重讀或因轉學或轉系需補修轉入學系 (科) 基礎科目之 僑生,始准參加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補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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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校每學年舉辦僑生課業補習班以兩期為限,寒暑假各舉辦一期,或暑假 各舉辦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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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僑生以每期補習二至三科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學分;應屆畢業僑生得 酌增加補習一科四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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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凡申請同一科目補習之僑生滿十名即可開班,每一班人數以十人至四十人 為原則。情形特殊者,不足十名亦得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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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因僑生人數過少,無法自行開班之學校,得商請他校同意後,接收須補習 之僑生參加性質相同之科目補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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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除考試時間外,每一學分至少授課十六小時,實習 (驗) 一學分至少授課 三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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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其成績處理規定如左: 一、凡補習成績及格者,應予承認並列入學期成績表內。不及格者,不予 登記。 二、補習班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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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應屆畢 (結) 業生缺修學分合於本辦法
第二條
之規定參加假期僑生課業補 習班補習成績及格者,准予列入該學年度畢 (結)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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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參加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補習之僑生,應繳交之學雜費按學分計算。其標 準比照夜間部規定辦理。各校所收補習費用,如有不敷鐘點費之開支得請 教育部核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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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各校舉辦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得函請本部酌予補助行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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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各校舉辦假期僑生課業補習班,應擬訂實施計畫 (含開設補習科目,各科 參加僑生人數,任課教師每週授課時數等) 於開班前報部核備,其實施情 形,應於補習結束後報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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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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