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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 第11條
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第11條
原住民專班之調整及次學年度招生名額,應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向本部申請。 原住民專班之更名、整併或停招,應與權益受影響之教職員工生溝通,說明師生權益保障措施,至遲於校級會議召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並經校級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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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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