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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第4條

專科以上學校應以現有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或衡酌現有師資、教學設備、空間或相關資源,申請設立跨院、所、系、科、學位學程之原住民專班。 前項原住民專班,以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學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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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