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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第12條

原住民專班應於每學年結束前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函報本部,本部得視需要辦理實地訪視。 前項執行成果及訪視結果,得納入核定次學年度原住民專班招生名額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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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