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 第7條

專科以上學校原住民相關院所系科學位學程或專班設立標準 第7條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應經校級會議審議通過,於本部公告期限內,檢具計畫書向本部申請。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包括辦學理念。 二、開設原住民專班之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現況,包括師資質量及註冊率。 三、師資聘任、專長及來源之規劃。 四、基本規劃: (一)現有資源條件、設備、空間及校級會議紀錄。 (二)行政組織及運作:設有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或已核准設立原住民專班者,其執行現況。 (三)招生作業,包括學制班別、招生名額與學生來源分析、招生期程、考試項目、宣傳策略、收取費用及成本分析報告。 (四)學生輔導及畢業追蹤之規劃。 (五)課程規劃,包括原住民族知識、語言、文化相關課程、學分數及占畢業應修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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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