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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 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後,其初審工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甄審原則,並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之。 前項初審工作每次辦理時間、地點及甄審委員會委員之人選,應於辦理初審之日起一個月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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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