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 第18條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8條

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遺失、滅失或毀損,申請補發、換發者,亦同。 前項專科醫師證書之發給或補發、換發,應載明其專科分科別及有效期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