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 第17條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7條

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辦理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結果,應造具申請甄審者之名冊,連同甄審資格及成績,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複審。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