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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9條

專科醫師得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檢具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條件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 前項申請更新,因不符合申請更新之條件,致未能於期限內辦理者,得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以一次為限;其延期更新經核准者,得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前二項專科醫師證書更新申請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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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