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第33條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3條

少年調查官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轉介輔導處分時,得於必要時通知受轉介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之人員到場。 前項少年調查官之執行應於少年滿二十一歲前執行完畢,並於完成轉介時終結。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