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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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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52條
少年安置輔導費用,由該管少年法院編列預算支應或補助之。但安置輔導處所已編列公務預算支應、經公務機關補助或屬相關保險給付範圍部分,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安置輔導處所應主動告知少年法院,於簽訂協議書後發生者,亦同。 第一項費用,得依少年年齡、輔導專業需求、身心及發展狀況等特性,參酌機構評鑑結果、專業人力配置及收費標準等事項調整訂定之。 前三項規定,於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及本法
第四十四條
第二項之交付觀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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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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