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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 第6條

少年輔導委員會於接獲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所為之通知或請求後至決定是否開案輔導期間,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除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外,裁處沒入之物及其他扣留物,應送交少年法院處理。 少年輔導委員會開案審核後至進行輔導期間,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向該管少年法院提出請求處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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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