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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
› 第6條
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 第6條
少年輔導委員會於接獲依本法
第十八條
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所為之通知或請求後至決定是否開案輔導期間,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除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外,裁處沒入之物及其他扣留物,應送交少年法院處理。 少年輔導委員會開案審核後至進行輔導期間,發現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向該管少年法院提出請求處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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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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