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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66條

第三十一條所列各款外,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工廠得終止契約: 一、學徒反抗正當之教導者。 二、學徒有偷竊行為屢戒不悛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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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