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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67條

第三十三條所列各款外,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得終 止契約: 一、工廠不能履行其契約上之義務時。 二、工廠對於學徒危害其健康或墮落其品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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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