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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第33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縱於契約期滿前,工人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工廠違反工作契約或勞動法令之重要規定時。 二、工廠無故不按時發給工資時。 三、工廠虐待工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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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