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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13條

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名、廠址。 二、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三、產業類別。 四、主要產品。 五、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 六、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登記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產業類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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