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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14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取得設立許可或變更設立許可: 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 二、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三、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公告停止受理工廠之新設或既有工廠之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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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