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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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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16條
工廠設立許可事項有變更時,非經取得變更設立許可,不得辦理工廠登記。 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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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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