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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10條

工科醫用電機,不得改裝或變更用途。但研究機構為研究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科學研究機構如需改裝或變更工科醫用電機之用途,應裝設良好的安全屏蔽設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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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