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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16條

工科醫用電機之設計製造者,應提供詳細規格說明及測試紀錄,作為查驗及處理干擾時之依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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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