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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18條

工科醫用電機之作業已妨害無線電助航或安全業務時,經本會通知後,應立即停止使用,並由本會監督改善,在干擾未完全清除前,不得恢復使用。但為測試干擾原因而必須暫時開機予以檢查時,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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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