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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 第12條
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12條
工科醫用電機不得妨害下列無線電助航或其他安全業務使用之頻帶: 一、490 至 510kHz。 二、2170 至 2194kHz。 三、8354 至 8374kHz。 四、121.4 至 121.6MHz。 五、156.7 至 156.9MHz。 六、242.8 至 243.2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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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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