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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6條

工科醫用電機,應依經濟部所定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之規定,取得電磁相容型式認可後,始得設置使用。但經濟部未公告應施檢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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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