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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科學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17條

工科醫用電機之設置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力求頻率之穩定,以符合電信法及其相關規定。 二、採用適當之電波輻射隔離設施。 三、在主電源引線接頭處,應裝置接地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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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