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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糧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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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主管機關就市場銷售糧食執行抽查或檢驗之事項如下:一、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所定事項。二…第3條主管機關執行市場銷售糧食抽查或檢驗之人員,應向糧商或糧食零售業者出示糧食檢查證,並告知查核事…第4條主管機關執行市場銷售糧食抽查或檢驗時,於販賣場所以隨機價購取樣。但主管機關基於特定查驗目的,…第5條主管機關執行市場銷售糧食抽查或檢驗時,應作成抽查或取樣紀錄,販賣場所之業者、其代表人或在場營…第6條主管機關應於取樣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檢查(驗);委託辦理品種或其他事項檢驗者,應於取樣後三個…第7條廠商對於市場銷售糧食檢查(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繳納檢驗費用,以書面…第8條抽查或檢驗人員對於執行業務知悉或持有之受檢人營業秘密,應予保密。第9條抽查或檢驗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避。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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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