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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經核准服補充兵役之役男,應建立專案管理名冊列管。 前項役男經查明其申請內容有不實或其他不當情形者,自核准之日起至常備兵役徵集年次範圍內,應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原核准之補充兵役原因消滅,並副知役男,其未在十日內提出申復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核發撤銷通知書,並依下列規定補行徵集或召集: 一、未經補充兵役徵訓者,按原抽籤軍種兵科列入適當梯次補徵服常備兵役。 二、已經補充兵役徵訓者,函送國防部以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補缺,辦理臨時召集,依法補服常備兵役。其曾受補充兵徵訓時間,准折算常備兵役期。 前項第二款已經補充兵役徵訓應召集補服常備兵役者,於臨時召集入營時,一律不辦緩召或儘後召集,其有因事不能如期入營或不能應召時,得申請延期入營或不能應召,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依規定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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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