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 第8條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8條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案件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調查審核表及有關資料及證件(明)交由各村(里)幹事,由其調查役男家屬人口、年齡、過去職業、身體健康情形與現在有無工作、家庭收入及生活環境等。 二、鄉(鎮、市、區)公所依前款所為調查,須由有關單位審核並於申請表內蓋章(或摘列覆文內容)。並得向當事人或其他有關機關(含他鄉、鎮、市、區)實地複查後,簽註明確意見,於三十日內,將調查審核表、有關資料及證件(明)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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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