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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13條

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補充兵役: 一、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乙等體位。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次以後至九十三年次以前出生。 前項人員經判定體位後,由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服補充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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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