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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4條

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受感化教育中。 二、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查尋人口有案逾一年,並經財稅機關或全民健康保險機關查證自失蹤之日起最近一年無相關資料。但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三、育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三年起迄申請時,未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之配偶。 五、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 六、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七、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且未由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之父或母扶養及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兄弟姊妹。 前項各款情形,於入營前原因消滅者,應恢復家屬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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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