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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12條

役男於緩徵或出境就學原因消滅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申請服補充兵役。 役男經核定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後,未經補充兵徵集,而發生緩徵原因經核准緩徵或出境就學者,廢止其服補充兵役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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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