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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核定服補充兵役情形調製清查統計表,陳報內政部、國防部,並依國防部所定梯次徵集入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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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