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 第3條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其範圍如下: 一、父母及子女。 二、配偶。 三、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三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家屬。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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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