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10條

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幕僚事務,由本會主任委員派兼之。 審議會視個案所需,於必要時聘請專家、學者或相關機關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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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