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7條

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7條

審議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員總人數、出席人數、同意人數、迴避人數。 二、其他相關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會議紀錄公開於機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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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