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6條

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審議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審議會應出席人員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