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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8條

召集人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委由幕僚單位辦理現場訪查或委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進行研究分析,並研擬意見提報審議會。 前項訪查或研究分析,審議會委員得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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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