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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條

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擔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指派審議會委員一人兼任;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三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專家學者應具備申請案所涉平埔原住民族群歷史、語言、習俗、傳統文化及其他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 委員因故出缺致人數未達十一人時,應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補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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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之任務,為審議本法第五條民族認定申請案及相關事…第4條審議會委員之任期,至行政院核定該民族認定申請案之日止。審議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第5條審議會會議視實際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第6條審議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審議會應出席人員之…第7條審議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委員總人數、出席人數、同意人數、迴避人數。二、其他…第8條召集人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委由幕僚單位辦理現場訪查或委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進行研究分析,並研…第9條審議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中央主管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並核實補助交通及住宿費用。第10條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幕僚事務,由本會主任委員派兼之。審議會視個案所需,…第11條審議會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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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